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餐饮环节违法添加“瘦肉精”
畜禽肉品监督管理的通知
湘卫法监处函[2009]17号
各市州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近段时间,我省个别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在生猪养殖时非法使用“瘦肉精”,致使发生消费者食用含“瘦肉精”猪肉的中毒事件,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和十分恶劣的影响。为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等违禁物品整治工作的通知,结合当前打击餐饮行业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2009年“卫监1号行动”),确保人民群众餐饮消费食品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
各地要认清“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危害的严重性,充分认识到严厉打击“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是维护党和政府形象,事关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大事;是让老百姓吃上放心食品,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实事;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尽快取信于民的急事。各地要本着对工作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当前的工作职责,把好餐饮消费食品安全关,真正起到一个部门一道防线的作用。
二、突出重点,加强监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紧急行动,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内的餐饮单位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查畜禽肉品,特别是生鲜猪肉及内脏的索证与台账登记情况。要督促餐饮单位建立并落实肉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登记和品质验收制度,并指派专人负责验收,确保所购猪肉有生猪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并均能进行溯源。禁止使用来路不明、无检疫证或检疫不合格的猪肉,病死猪肉或私自屠宰的猪肉。督促和指导自办筵席的家庭通过正规渠道采购猪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三、加强信息交流,及时监测预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与农业、畜牧、商务、质监、工商、公安等部门加强信息交流,及时掌握当地生猪养殖、贩运、检疫检验等方面情况,同时密切注意其他畜禽肉是否含有“瘦肉精”,主动监测,科学预警。长沙、湘潭、娄底、邵阳、衡阳、常德等重点地区要有针对性地检查和排查,增强敏感性,一旦发现“瘦肉精”中毒事件,要及时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各地要结合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专项整治评价性抽检的补充通知》(湘食安发[2009]12号)精神,重点对餐饮单位中猪肉、猪肝等开展第二批抽检工作(详细抽检安排见附表)。
四、深入宣传,广泛动员。
要结合监督检查,深入开展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瘦肉精”危害性的认识,动员全社会参与监督和举报“瘦肉精”的制造、销售和使用,让“瘦肉精”无藏身之地。要积极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多种宣传形式,让老百姓特别是餐饮单位的采购人员如何正确选购合格肉品,如何简易识别含“瘦肉精”猪肉,食用含“瘦肉精”肉品后有那些体征和表现,应做如何处理等。
各地将监督检查情况和监测结果,请于4月10日前报我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联系电话:0731-4812729,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如果未能按期完成,将追究有关地市和单位的责任。
二00九年三月三十日(共印38份)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畜牧水产局。
湖南省餐饮行业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专项整治工作第二批抽检安排
序号 |
食品类别 |
采样地点 |
采样数量 |
检验项目 |
检验依据 |
执行单位 |
备注 |
1 |
猪肉、猪肝 |
餐饮单位 |
猪肉2份、猪肝3份(每个执行单位各检5份) |
克伦特罗 |
不得检出 |
长沙、湘潭、娄底、衡阳、邵阳、常德等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
定性 |
2 |
卤制熟食 |
餐饮单位 |
各3份 |
酸性橙 |
不得检出 |
14个市州卫生局 |
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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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火锅底料 |
餐饮单位 |
各3份 |
罂粟碱 |
不得检出 |
14个市州卫生局 |
定性
|
4 |
面点 |
餐饮单位 |
各3份 |
蔗糖脂肪酸酯 |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 |
14个市州卫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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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糕点 |
餐饮单位 |
各3份 |
硫酸铝钾 |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 |
14个市州卫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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